一、安徽省实验动物工作,由安徽省科委主管,各委、厅、局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二、鉴于我省实验动物工作的基础设施、经费条件等比较差,为此,对全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实施,首先在卫生、高校、医药系统试行,其他部门积极创造条件执行。
三、为了更好地全面贯彻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今年做好全省实验动物的生产、供应、使用、笼器具、饲料加工、动物用房等现状的调查,并拿出发展规划意见。
四、在国家对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可制度以及有关标准等没有正式颁发实施办法之前,我省卫生系统受省科委委托暂先拿出试行意见。
五、实验动物的使用、生产、供应单位,对各项工作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报告制度,每季度报送主管部门,抄报省科委。主管每半年应分别组织抽查。
六、今后凡新建、改建实验动物用房的设计方案,均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施工,并报省科委备案。
七、“八五”期间,省级各单位凡申请列入国家及省级科研项目计划、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申报成果奖励的项目,应把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否则不予列题、鉴定和评奖。
八、实验动物的饲养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初级专业培训。现有不合适该工作的人员应尽快调整。
九、实验动物的饲育和管理是一门科学,各单位的实验动物部门是技术业务部门,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科技人员应逐步实行相应的资格认可,享受与其它科技人员相应的工资待遇、保健津贴及劳动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