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在科技计划和科技成果管理中加强实验动物条件审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2日 浏览次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各市(地)科技局、扩权县(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实验动物是支撑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是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法规。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目前,“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也已列入我省行政许可管理范围。为了进一步落实以上法规,加强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的标准化管理,提高我省医药、卫生、农业、化工等领域科研成果的权威性、科学性,有利于得到国际认可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现就科技计划、成果管理中有关动物实验条件审核和相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基础研究计划、高新技术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基础设施计划等)组织过程中,凡涉及应用实验动物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项目,其主要申报单位应提供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和课题组动物实验主要人员的实验动物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参考材料。

二、在项目验收、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对凡涉及应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应提供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课题组动物实验主要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所使用实验动物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作为项目验收、鉴定、成果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以上具体审核工作,按国科发财字[1997]539号《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和冀科财字[2001]1号《河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执行。

对于暂不具备动物实验许可证条件的单位,承担与实验动物相关的项目时,应委托他人进行动物实验。在其项目申报时,需提供被委托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签订的“委托动物实验合同书”或合同书复印件。项目验收、鉴定和成果评定时,应提供被委托单位完成所委托动物实验合同项目的证明及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

四、在组织评审科技计划项目、项目验收鉴定、成果奖励评定工作中,凡涉及应用实验动物或与实验动物相关的项目,应严格把关,必要时,聘请实验动物管理或业务方面的专家参加,负责对于动物实验的结果和相关过程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增强评审工作的科学和公平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市(地)科技局、扩权县(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在科技计划、成果管理中作为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把关。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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