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名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震惊了世界,也让科技伦理问题进入了公众视野。近年来,中国科技发展迅速,在许多领域已经与国际接轨,甚至达到国际一流水平,但贺建奎事件暴露出我们在科技伦理领域的建设仍然滞后于科技进步的速度,存在监管漏洞和法律盲点。
早在1946年,为了审判纳粹德国在科学名义下进行人体实验而制定的《纽伦堡法典》,标志着科技伦理走向制度化。1964年,世界医学协会颁布《赫尔辛基宣言》,此后历经修订,现已成为全球医学和生命科学从业者的共同约束。
中国虽然也是二战期间法西斯人体实验的受害者,但在科技伦理领域并未因此而得到快速发展。某种程度上,中国所接受的国际学界的伦理共识和法则,多是出于获得同行承认,但在具体制度落实上则往往付之阙如。
此次事件中,诸如伦理委员会、知情同意书等必要的材料贺建奎似乎都不缺,但这些材料背后应当体现的监管与约束则显得晦涩不明。
相反,事件被媒体披露后,相关单位争相发表声明,我也不知情,你也不负责,让公众更加疑惑贺建奎的这些材料是否是他擅自鼓捣出来的。倘若,一个人自作主张就可以做成一项人体实验,那岂不是更加可怕?
就算我们乐观一点,相信贺建奎的基因编辑也许是无害的,两个婴儿能够健康成长,但如果真有哪一个疯狂的科学家,有意编辑各种危险的基因进行人体改造实验,我们能够预先发现并防止他胡作非为吗?
现有制度显然未能对贺建奎产生约束作用。伦理约束的滞后性也让我们无法预测未来是否仍可能出现诸如弗兰肯斯坦那样的科学怪人。
有人说,我们不能无条件采纳西方人的伦理,他们的伦理过度束缚科学研究,同时也不符合中国特色的价值观。那么好了,即便如此,我们要做的是赶紧发展中国特色的科研伦理,建立中国特色的监管制度——而不是说干脆不要伦理,不要约束。你可以辩称贺建奎的行为可以接受,但难道你接受弗兰肯斯坦吗?你接受“731”吗?
贺建奎事件中暴露出来的一个重要问题,不是西方伦理和东方伦理的差异问题,也不是过于苛刻的监管和宽松的监管之间的差异问题,而是伦理层面的监管形同虚设的问题。
迄今,只有贺建奎语带骄傲地宣称为两个小女孩负责,但没有人宣称为贺建奎负责——无论是支持他还是处罚他。伦理委员会说不知情,南方科技大学表示他已离职,深圳科创委说未资助,白桦林公益组织说只牵线、未参与……如果所有的监管者都和贺建奎撇清了关系,本身即证明整个制度对于其监管的缺失,这是和两个女孩的未来一样令人忧心的事情。
下一步,如何弥补并完善监管或约束机制,才是当下科研规范建设需要面对的迫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