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实验动物安全管理,消除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隐患, 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全省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7月12日前反馈至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和条件建设处。
联系人:陈勇、周丽,0571-87054042、87054053,邮箱:184275310@qq.com。
附件:《关于加强全省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科技厅
2019年7月4日
附件
关于加强全省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实验动物是生命科学研究的关键基础支撑和要素保障,实验动物生物安全是生态安全、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和影响着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省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随着实验动物的应用日益广泛,违规开展动物实验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切实增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消除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隐患, 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要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认识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决完成好。
2.充分认识复杂艰巨性。我省每年实验动物使用量超过200万只,在实验动物管理过程中涉及生产、使用、运输、尸体和废弃物处理等多个环节,存在感染、繁殖病原体的可能以及向环境扩散的危险和隐患,管理不当将引发生物安全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必须把实验动物安全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抓源头、抓关键、抓瓶颈,切实解决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掌握防范化解遏制实验动物安全风险的主动权。
二、建立健全实验动物安全责任体系
3.落实管理责任。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对全省实验动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管理,指导协调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地做好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医科院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推动科学、规范和高效管理。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开展许可证年度检查、生物安全督查等,督促相关单位开展自查、整改等工作。
4.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应明确实验动物安全管理责任人,树立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主体意识,把安全生产、安全科研贯穿于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强化危险化学品及高压灭菌设备的规范使用和监管,加强与实验动物运输单位、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单位的信息对接和跟踪,定期开展安全专项自查,及时预防和化解潜在的危险和风险,保证实验动物生产和动物实验的安全。
三、深化落实实验动物安全管理举措
5.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实施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各设区市科技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实验动物安全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要细化和完善重点部门和重要环节管控的规章制度,制定实验动物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6.加强安全检查。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组织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动物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运行直至隐患彻底整改消除。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无证从事实验动物工作单位的专项检查,加大监管与处罚力度,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强化管理,保障实验动物安全。
7.建立实验动物全周期管理。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实验动物建立生产、购买、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探索对现代生命科学研究使用频繁的基因编辑动物开展“哨兵动物”监测。实验动物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实验动物质量管理要求,对实验动物环境和设施进行严格的消毒、灭菌,建立人员安全准入机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实验动物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制度,严把实验动物来源关,所使用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验动物运输应严格遵守运输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运输实验动物的工具和笼具符合所运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质量控制标准,处理好实验动物的饮食、粪便排放等问题。在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应依法依规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废水、废气等须经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排放。实验动物涉及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8.搭建动态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实验动物动态监管平台,推进“互联网+监管”,提高实验动物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实验动物溯源系统,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对实验动物生产、饲育、购买及使用、实验场所及周期、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实验动物运输单位要对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实验动物的饮食、粪便排放和运输路线等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管理系统,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单位须开具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后方可销售,杜绝实验动物流入无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实验动物实时监管系统,对实验动物使用和生产单位关键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对违法违规的动物实验行为进行实时预警。
9.提高安全应急水平。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预案,强化应急反应和处置工作措施,对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和应急处理培训,配置相应的保障条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可操作性强、实战性高的应急演练。如发生疫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消毒等有效措施防控疫情扩散,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区市科技局和省科技厅;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的,还应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0.建立实验动物许可证一票否决制度。在全省科技计划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中实行实验动物许可证一票否决制度。对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来自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或质量不合格的,所进行的动物实验结果不予承认,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应不予科研立项。如发现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在应用实验动物中有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实验动物管理规定,购买和使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的,应撤销项目,追回全部资金,并予以通报。凡涉及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在申请科技项目验收或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科技奖项时,应提供合法使用实验动物的有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通过。
四、加强实验动物安全工作能力建设
11. 狠抓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要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经常性组织开展实验动物质量和生物安全相关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做到安全教育“入脑入心”。积极开展实验动物质量和生物安全相关的技能培训,建立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安全培训机制,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及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掌握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使用技能。
12.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加强安全队伍建设,配备充足的专职安全人员,并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保障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切实有效执行。
1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物资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能够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提升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监控预警系统,促进信息系统与安全工作的深度融合。
五、强化实验动物安全工作监督管理
14.纳入工作考核内容。省科技厅应把实验动物安全工作作为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的重要依据。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将实验动物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15.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要对发生的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实验动物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省科技厅将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问责追责。
16.加强监督处罚。省科技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受理、核实公众举报,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对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由省科技厅按照《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