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命名原因揭秘

来源:环球科学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9日 浏览次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SARS-CoV-2这个名字是怎么得出的?它与SARS-CoV在名称上为什么如此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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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ICTV)冠状病毒研究小组在《自然·微生物》杂志上发表论文,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命名为“SARS-CoV-2”。这篇论文的公开发表也意味着,新冠病毒在分类学上有了一个统一的名字。但是,WHO以及不少国内学者都对这个名字提出了质疑。那么,SARS-CoV-2这个名字是怎么得出的?它与SARS-CoV在名称上为什么如此接近?

撰文丨杨心舟

WHO命名原则

早在2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就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命名为“COVID-19”。不过,COVID-19仅仅只是是对疾病的命名,而不是针对引发疾病的新冠病毒。同样在2月11日,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冠状病毒研究小组在预印本网站发布论文称,按照分类学的命名规则,此次新冠病毒应该被命名为“SARS-CoV-2”。

先不论病毒名字如何来的,两个组织命名的出发点都没有错,而之所以会产生分歧,就在于两个组织在病毒命名要求上存在差异。世界卫生组织通常负责给病毒引起的疾病命名,会遵循以下原则:疾病不能指代特定的人、人群或者地理位置。在命名原则中,WHO就明确指出了一些应被避免使用的例子,比如MERS(中东呼吸综合征)、Spanish Flu(西班牙流感)、Lyme disease(莱姆病)。

另外,特定的动物名字或者产业也不应该包括在疾病名称内,比如Swine flu(猪流感)。而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新病毒以及疾病命名不能引起公众的明显恐慌,这也是世界卫生组织此前不同意将新冠病毒命名为“SARS-CoV-2”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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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于2002-2003年席卷全球的SARS,给全球尤其是亚洲地区造成了深刻影响。许多人听到SARS仍能回忆起当年抗疫的严峻形势,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希望避免因为新病毒名称带来的莫名恐慌情绪。

根据现在的病理样本研究,以及不断涌现的基础研究,包括不久前才释出的首张刺突蛋白冷冻电镜图,科学家推测新冠病毒的传染性应该要强于SARS冠状病毒。而致死率方面,新冠病毒则要远低于致死率达到10%的SARS。因此,世界卫生组织也不愿让公众通过名字就将此次疫情和SARS联系在一起,不同意使用“SARS-CoV-2”。目前,世界卫生组织仍在使用“COVID-19病毒”这样的表述。

ICTV的命名依据

但是,这种命名方式并不适用于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ICTV)常用的分类学原则,ICTV通常负责给病毒起分类学名称,是严格按照分类学远近,先有病毒种属名,再有病毒名,比如是先有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related coronavirus)这一病毒种,再有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病毒种属不能缩写,而到单一病毒时才能缩写,因此有了“SARS-CoV”这一熟悉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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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种下,还有许多冠状病毒是以SARS开头来命名的,这些病毒有的是从蝙蝠中分离获得的,也有从人体内分离出来的。

而病毒要归到哪一种属,全部由它的基因序列以及与相应种属的相似性决定,即遗传相似性是病毒分类和命名的主要参考依据。根据ICTV冠状病毒研究小组的分类方法,冠状病毒基本会按照刺突蛋白的血清活性,以及一些重复蛋白的相对基因序列来分类,这些蛋白在一个病毒种中是严格保守的,也是区分病毒种属的关键。

科学家通过对新冠病毒的基因和蛋白进行分析,确定了新冠病毒应该归属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related coronavirus)这个种属,而在这个种属下的病毒都会以SARS开头来命名,因此将新冠病毒称作“SARS-CoV-2”是符合分类学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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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之前的一些研究中,已经确定新冠病毒与“SARS-CoV”的核酸相似性为79.5%,而在7个保守的非结构蛋白氨基酸序列上,新冠病毒与“SARS-CoV”具有94.6%的相似性。另外,新冠病毒在人体细胞上的结合受体也与“SARS-CoV”一样,同样都为ACE2。因此ICTV冠状病毒研究小组在论文中指出,这说明新冠病毒已经有了种属,没有必要给新冠病毒额外取种属名,而是按照SARS的命名方式来操作就可以了。

那MERS为什么又能单独取名呢?这是因为MERS本身在演化树上就无法归类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MERS-CoV”与“SARS-CoV”的基因相似性只有54.9%,并且前者与人体细胞结合的受体也不是ACE2,而是DDP4(二肽基肽酶4)。因此,需要给“MERS-CoV”单独命名。

其实,在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种下,还有许多冠状病毒是以SARS开头来命名的,这些病毒有的是从蝙蝠中分离获得的,也有从人体内分离出来的。而在这些病毒中,能够导致SARS的其实只有2002-2003年传播的“SARS-CoV”。这种分类命名方式并不是根据病毒能导致什么疾病决定,而是完全基于基因序列和保守蛋白结构。

最终命名?

ICTV冠状病毒研究小组也解释称,这些病毒名字中的SARS是为了突出它们与这一原始病毒在演化上的关系,而不是临床疾病层面的关系。ICTV认为,不只是新冠病毒应该按照此类方法命名,其他待定的或者将来出现的病毒种类都需要以分类原则来命名,这样不会造成其他人、科学群体对病毒的误解。

从当前的“SARS-CoV-2”病理数据来看,新冠肺炎的疾病特点和传播方式可能与“SARS-CoV”是存在差异的。ICTV冠状病毒研究小组认为,在流行病学方面,研究人员应将“SARS-CoV-2”的暴发与2002至2003年SARS-CoV区别对待。尽管取什么样的名字不能直接改变疾病的发展,但他们也强调,选取恰当的名字能够促进科学界对病毒的统一认识,并且推进相关研究的开展。

无论是谁,看到“SARS-CoV-2”与“SARS-CoV”时,就能够意识到两种病毒在遗传学上是非常相似的,这其实有助于对同种病毒之间的联系展开研究,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些人类病原体,研究它们与来自蝙蝠或其他宿主的冠状病毒之间的演化路径。

当然,在ICTV冠状病毒研究小组的论文出现在预印本网站时,就已经有许多中国科学家联名在《柳叶刀》上发表文章,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这种命名会直接造成不可估计的后果。因为现在疫情还未结束,病毒仍然在演化,将来是否会成为一种低致死率,每年流行的季节性病毒还并不清楚。现在就将其称作“SARS-CoV-2”会给未来产生季节性疫情的国家带来严重社会稳定和经济影响。

另外,ICTV只参与病毒种类(virus taxa)的创建和命名,例如物种、属、科等,而不参与病毒具体名称的命名。也就是说,“SARS-CoV-2”在分类学上的名字和位置已经确定了,但科学界会不会采纳这个名称来称呼新冠病毒,目前还不确定。新冠病毒最终的通用名称是什么,可能只能根据病毒的演化过程和疫情的发展状况来决定了。

参考文献:

The species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related coronavirus: classifying 2019-nCoV and naming it SARS-CoV-2

https://www.nature.com/articles/s41564-020-069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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