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根据《辽宁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实施细则》(辽科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我办将组织开展2014年度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除军队系统外),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
二、年检方式
本次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采取持证单位自查、专家审查与现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非抽检对象只进行年检资料审查,抽检对象除审查年检资料外,还要进行现场检查和(或)实验动物环境、质量检测。被抽检单位提前三天予以通知。
三、年检材料
1.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申请表。各持证单位登陆辽宁省实验动物公共服务平台http://las.lninfo.gov.cn/下载。
2.年检自查情况报告。持证单位《年检自查情况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⑴许可范围执行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相关规章和标准、加强实验动物管理、规范操作、健全机构等制度建设及发挥职能作用等方面的措施和成效;⑵实验动物环境设施情况;⑶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使用情况;⑷生产单位实验动物质量自检及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情况;⑸生产单位实验动物种子来源情况;⑹使用单位实验动物来源情况;⑺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及参加培训和体检情况;⑻实验动物饲料、垫料来源及消毒灭菌情况;⑼存在的问题、不足及整改措施;⑽持证单位未来三年发展方向及定性、定量的前景概述:⑾对我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及省实验动物相关管理职能下放的意见和建议。
3.相关附件
⑴“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⑵最近一次实验动物设施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
⑶持证单位实验动物岗位从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健康证明复印件及业务培训考核记录;
⑷实验动物饲料来源记录及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和垫料消毒记录;
⑸实验动物和饲料生产单位须提供每季度实验动物质量自检报告;
⑹实验动物生产单位须提供实验动物销售明细表及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⑺实验动物生产单位重新引种的须提供实验动物种子来源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
⑻实验动物使用单位须提供实验动物来源明细及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⑼实验动物使用单位须提供动物实验的相关资料,包括实验动物种类、级别、数量、实验名称等;
⑽除申请变更实验动物适用范围、实验动物设施改、扩建,须按初次申请许可证程序办理外,其它许可证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请在本次年检申报时一并提交变更事项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年检材料按上述内容顺序简单装订成册。
四、年检要求
持证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全面回顾总结检查本单位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和管理工作。
1.各持证单位须在3月14日前将年检材料(一式两份)报中国医科大学实验动物部综合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停止从事许可范围工作的,应在停止后一个月内交回许可证。
2.各持证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有效。如有虚报、瞒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吊销许可证。
3.同一持证单位有多个许可证时,应分别申请年检。
4.对逾期不申报年检、不接受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吊销许可证的处理。
5.年检结束后,结果将在辽宁省实验动物公共服务平台上通报。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霞 电话:024-23260367 18900910860E-mail:wuxia77711@163.com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二马路92号中国医科大学实验动物部综合办公室
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吕达 孙瑶成
电话:024-23983723 23983405
附件:1.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单位名单
2.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