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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成立

2020年01月03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国家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简报 2019年第70期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摘要: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2009年1月我部成立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成立以来,在推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制修订、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技术评审、支持动物疫病防控及其技术研发、有效防范和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我部决定成立农业农村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按程序确定了委员会章程及委员会委员名单,现予以公布。
农办牧〔201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2009年1月我部成立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成立以来,在推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制修订、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技术评审、支持动物疫病防控及其技术研发、有效防范和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我部决定成立农业农村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按程序确定了委员会章程及委员会委员名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1.农业农村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章程
 
2.农业农村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6日
 
 
附件1
 
农业农村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法规规定,成立农业农村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委员会工作,确保委员会评审等活动的公平、公正、规范,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委员会的组织、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副主任兼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承担农业农村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评审工作;(二)参与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生物安全培训等工作;(三)参与研究和制订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策略;(四)参与相关国际专业组织学术交流与合作;(五)了解、掌握和研究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提供相关信息和工作建议;(六)承担农业农村部委托的其他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拟订评审工作规范和年度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报告;(二)组织筹办评审有关会议、调研、咨询等活动;(三)起草委员会有关文件、会议纪要,承办委员会换届工作;(四)组织起草技术规范;(五)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第四章 委 员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均由农业农村部聘任。
 
第九条 委员由与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应满足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检查及专业领域要求。
 
第十条 专家入选委员会,由单位推荐或行业专家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农业农村部遴选聘任。采取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一条 入选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公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具有五年及以上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历,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技术规范和要求,熟悉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四)认真、诚实、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对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工作计划和政策,以及对委员会形成的各项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在参与评审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三)可自愿退出委员会。
 
第十三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遵守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公正性和保密的规定。如与所委托的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并说明理由;(三)接受农业农村部委托的工作任务,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计划完成所负责的工作;(四)除接受委员会委托工作以外,未经许可不得以委员会名义作个人宣传。
 
第十四条 入选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和检查职责的;(二)与被评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三)未经委员会许可,以委员会或委员的名义开展活动的;(四)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续聘任,到期未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聘期内要求退出委员会或因身体状况等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由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同意,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解聘。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主任委员同意,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可以增补或调整委员名单。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每届委员会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应有全体委员半数(含)以上出席。全体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工作计划,研究和制订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策略、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第十八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方式可采用现场开会、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有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形成的重大事项结论、报告和意见由委员会办公室以委员会的名义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十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组建专家评审组,承担相关评审工作。从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专家评审组,必要时也可由其他委员或聘请相关专家参加。评审专家组实行回避制,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长由委员会办公室指定。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组通过现场评审、专题会议、专题调研等形式开展工作。对于紧急需要评审的事项或开展的工作,可采用通讯会议、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组织,专家评审组形成的评审意见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送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第二十一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委员会有关会议或活动时,应向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农办牧〔2019〕81号.ceb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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